我的位置: 首页 走进欧马腾
  • 德国对国际展会标志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5-07-20

    德国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条规定,该法保护商标、商业标志以及地理来源标志。商业标志的范围包括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公司标志是指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工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使用的标志。意图区别一企业和另企业,并在相关商业圈内被认为是一个商业企业的显著标志的商业标志和其他标志,应等同于一个商

  • 展会标志的定性:商业标识
    发布日期:2015-07-20

    (一)商业标识的界定商业标识也可称为商业标志、商业标记,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如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世界贸易组织认为,商业标识“可以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种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者图案,

  • 展会标志的定义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5-07-20

    一、展会标志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志是指:(1)表明特征的记号;(2)表明某种特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大量地使用着诸如国旗、国徽、会旗、会徽、商标、商号、地名、路标等以图形、文字或多种组合形式展示出来的各种标志,以区分、代表和象征构成大千世界的各类事物。所以,展会标志是指能

  • 展会上的展出、演示行为与销售侵权
    发布日期:2015-07-19

    如若展览展示活动的参展商与他人签订订单或者买卖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者方法而构成侵权值得研究。虽然出卖方与买受方已达成“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合同,但却不能据此将出卖方的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因为合同仍停留在意思表示阶段,仅仅是双方从事销售行为的依据,不能等同

  • 参展商在展会上的相关行为术语的理解
    发布日期:2015-07-18

    1.使用所谓“使用专利产品”是指利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使其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使用者无论是未经许可自己制造专利产品,继而予以利用,还是购买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然后加以利用,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由此可见,“使用”应指应用或者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特征。2

  • 参展商侵害他人专利专有权的规则
    发布日期:2015-07-17

    TRIPS第28条第1款详细规定了专利专有权:“(a)如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b)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方法,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

  • 组织者因对参展商的协助产生的帮助责任
    发布日期:2015-07-17

    展示设计活动的组织者如若对参展商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协助”作用,则亦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当然,如何认定“协助”还有待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甄别在认定展会组织者是否因具有过错需承担协助间接侵权法律责任时,组织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展会内的参展商即将展出、演示的展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并未采取预防措施:或者已

  • 组织者因对参展商的指使产生的替代责任
    发布日期:2015-07-16

    一、替代责任的界定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如果行为人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承担的此种侵权责任被称作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必须存

  • 展会组织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5-07-16

    从字面分析,在参展商因自己的展出、演示等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不应当认定组织者存在“教唆”“引诱”、“帮助”等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帮助”的内涵相当丰富,可包括“诱导”、“指使”、“协助”等内容。所谓“诱导”含义与引诱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所谓“指使”,是指当事人主动要求或委托他人实施侵权

  • 组织者违反注意义务产生的间接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5-07-16

    展览展示组织者因参展商的展出、演示行为构成侵权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其应承担的并非直接侵权责任而系间接侵权责任。所谓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没有实施知识产权“直接侵权”),但指使、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为

  • 浅析国际展会组织者的注意义务
    发布日期:2015-07-16

    当参展商于展会期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展会组织者是否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如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责任形态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上所述,无论是贸易类国际展会还是非贸易类国际展会,组织者在参展者参展前均会要求参展者提交展品及相关宣传资料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便对相应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审核;在

  • 展会组织者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三项措施
    发布日期:2015-07-15

    (一)建立恶意投诉人的黑名单制度在展会上投诉人为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名誉,恶意投诉的情形也时常发生。组织者应建立恶意投诉人的黑名单制度,对此行为进行制裁。一般情形下,如果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在同一展会上投诉两个及以上参展商,或者在两次及以上展会上投诉同参展商,经事后查实投诉无据的,则可被界定为

  • 展览展示公司应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
    发布日期:2022-03-03

      展览展示公司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可就参展商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参展合同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如《广州市展会知识

  • 制裁制度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5-07-15

    如若组织者不在其规则中设置相应的制裁措施,则无法保证其能及时、有效、权威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如THAIFEX亚洲国际食品展的“参展商不予配合时可能导致的后果”美国EXHIBITOR2009对违反其规则的参展商可采取的关闭展位、优先权的丧失、不得参加EXHIBITOR今后的展会等措施;德国纽伦堡国际玩

  • 投诉机构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快速有效处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07-15

    1.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的投诉机构从目前的国际展会分析展会组织者通常会设立投诉机构,如THAIFEX亚洲国际食品展的“投诉办公室”、纽伦堡国际玩具展的“知识产权委员会”香港贸发局设立的主办机构办事处、广交会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站、华交会的督察员、督察队与知识产权协调小组等。这些投诉机构虽非国家公

  • 备案公示制度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
    发布日期:2015-07-14

    1.有利于知识产权人及时发现侵权产品,防患于未然参展商日将其希望展览展示的产品的相关信息予以备案与公小,知识产权人即得以查阅,及时发现侵权产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要求海关扣押该展品;或者与展会组织者进行沟通,要求组织者拒绝该产品的展出,将侵权行为扼杀于萌芽。2.有利于知识产权

  • 华交会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14

    1.组织机构华交会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非常具有特色,区分为3个不同的层次:(1)各交易团原则上设立督察员1名,负责受理、调解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交易团参展企业之间的侵权投诉。(2)大会设立督察队,由各交易团的督察员和聘请的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等方面的人员若干名组成,负责

  • 广交会的展会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14

    广交会展览设计组织者为处理广交会期间,发生于展馆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制订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投诉管理“办法”明确,广交会展览设计业务办设立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站(以下简称投诉站),负责当期展会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投诉及处理。2.投诉程序

  • 香港贸易发展局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
    发布日期:2015-07-14

    根据《香港贸易发展局条例》第4条的规定,香港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香港贸发局)是促进、协助和发展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贸易,尤其是出口的法定机构。香港贸发局对推动香港国际展览业的发展具有无可代替的作用。为提醒参展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同时尽快澄清无理投诉以保障参展商的权益,)香港贸发局制订了《香港

  • 德国纽伦堡国际玩具展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发布日期:2015-07-13

    在2007年第58届德国纽伦堡国际玩具展会中,组织者SpielwarenmesseeG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顾问机构:知识产权委员会(IPRCouncil)。知识产权委员会致力于在知识产权纠纷进入正式法律程序前,有效处理展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性质知识产权委员会是该国际展会的调解机构,负责处

1 .. 792 793 794 795 796 .. 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