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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会特殊知识产权:展会标志概述发布日期:2015-07-22
展会名称、会徽、会标、域名等展会标志被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在我国,展会标志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属于哪种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却并无统一认识。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展会标志属于商业标识范畴,因此可归属于展览设计“识别性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当然,具体如何保护有赖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从德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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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展会标志保护的建议(二)发布日期:2015-07-22
四、展会标志的保护期限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对世博标志权并未限定保护期限,这意味着上述两项专有权长期有效。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特殊标志的保护期限是4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申请,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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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展会标志保护的建议(一)发布日期:2015-07-22
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建构统一的商业标识保护法,以全面保护商业标识,从根本上消除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便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笔者认为,制定统一商业标识保护法应当是我国的应然选项,在此条件下,展会标志获取保护自不待。然而,目前在我国尚未对各种不同的商业标识差异性以及权利冲突作出妥善融合前提下,这样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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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览搭建公司为您介绍我国对展会标志的保护依据发布日期:2021-07-12
上海展览搭建公司为您介绍我国对展会标志的保护依据,目前我国并未就展会标志保护予以专门立法,实践中展会标志可能符合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特性而获得《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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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所涉世博会标志发布日期:2015-07-21
为加强对上海世博会标志的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1.世博标志专有权的产生《条例》并未规定世博标志专有权需以申请、登记作为产生的条件,其仅在第7条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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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展会标志的受侵害情形发布日期:2015-07-21
在我国,国际展会标志被侵犯的现象极为普遍,如展会的名称被模仿,主题及创意被抄袭,会徽被盗用等。2005年9月在广州举办的第23届广州国际美博会也遭遇了相同的问题。在该国际展会召开之前,广州凯能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美博会”名义通知参展商,该展会已更改地点与展期,该公司还宣称已有1000家美容企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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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国际展会标志的保护发布日期:2015-07-21
美国的判例和法学著作使用了一个名词:商业外观,商业外观最初包括产品的外形或者形状、产品的包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颜色或者设计、所使用的颜色与其他因素的组合。显然,商业外观起初的范围较为狭窄,仅限定于商品或服务的“装扮”方式。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商业外观的范围不断得以扩张。1983年联邦巡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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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览公司携手阿里YunOS重磅亮相2015MWC 续写商业传奇!发布日期:2015-07-20
7月15日,世界移动大会(MWC)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隆重举行。本次展会以“移动无极限”为主题,聚集了互联汽车、可穿戴技术、移动支付、智慧城市等移动技术,世界各地350多家公司参与盛会。全球领先的云计算技术和服务提供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云计算品牌阿里YunOS也携手全球专业展览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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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如何保护国际展会标志的发布日期:2015-07-20
日本对展会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标法》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与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下称“政府等”)举办的博览会,或政府等以外的人举办的博览会,或者外国的政府等或取得外国政府许可的人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将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记的商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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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国际展会标志的保护发布日期:2015-07-20
德国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条规定,该法保护商标、商业标志以及地理来源标志。商业标志的范围包括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公司标志是指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工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使用的标志。意图区别一企业和另企业,并在相关商业圈内被认为是一个商业企业的显著标志的商业标志和其他标志,应等同于一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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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标志的定性:商业标识发布日期:2015-07-20
(一)商业标识的界定商业标识也可称为商业标志、商业标记,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如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世界贸易组织认为,商业标识“可以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种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者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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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标志的定义和特征发布日期:2015-07-20
一、展会标志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志是指:(1)表明特征的记号;(2)表明某种特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大量地使用着诸如国旗、国徽、会旗、会徽、商标、商号、地名、路标等以图形、文字或多种组合形式展示出来的各种标志,以区分、代表和象征构成大千世界的各类事物。所以,展会标志是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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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上的展出、演示行为与销售侵权发布日期:2015-07-19
如若展览展示活动的参展商与他人签订订单或者买卖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者方法而构成侵权值得研究。虽然出卖方与买受方已达成“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合同,但却不能据此将出卖方的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因为合同仍停留在意思表示阶段,仅仅是双方从事销售行为的依据,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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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在展会上的相关行为术语的理解发布日期:2015-07-18
1.使用所谓“使用专利产品”是指利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使其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使用者无论是未经许可自己制造专利产品,继而予以利用,还是购买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然后加以利用,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由此可见,“使用”应指应用或者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特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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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侵害他人专利专有权的规则发布日期:2015-07-17
TRIPS第28条第1款详细规定了专利专有权:“(a)如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b)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方法,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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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因对参展商的协助产生的帮助责任发布日期:2015-07-17
展示设计活动的组织者如若对参展商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协助”作用,则亦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当然,如何认定“协助”还有待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甄别在认定展会组织者是否因具有过错需承担协助间接侵权法律责任时,组织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展会内的参展商即将展出、演示的展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并未采取预防措施:或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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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因对参展商的指使产生的替代责任发布日期:2015-07-16
一、替代责任的界定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如果行为人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承担的此种侵权责任被称作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必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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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组织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依据发布日期:2015-07-16
从字面分析,在参展商因自己的展出、演示等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不应当认定组织者存在“教唆”“引诱”、“帮助”等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帮助”的内涵相当丰富,可包括“诱导”、“指使”、“协助”等内容。所谓“诱导”含义与引诱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所谓“指使”,是指当事人主动要求或委托他人实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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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违反注意义务产生的间接侵权责任发布日期:2015-07-16
展览展示组织者因参展商的展出、演示行为构成侵权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其应承担的并非直接侵权责任而系间接侵权责任。所谓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没有实施知识产权“直接侵权”),但指使、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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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展会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发布日期:2015-07-16
当参展商于展会期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展会组织者是否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如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责任形态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上所述,无论是贸易类国际展会还是非贸易类国际展会,组织者在参展者参展前均会要求参展者提交展品及相关宣传资料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便对相应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审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