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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办法》不足提出的四点对策建议(一)

发布日期:2016-05-17     浏览:1875

  1)赋予投诉机构以完整的行政处理权
  
  如果赋予投诉机构以完整的行政处理权,投诉机构将可以发挥更大作用。由于投诉机构处于会展现场,对情况比较熟悉,可以直接勘查现场和取证,完全可以在需要时作出相应的处理。投诉机构的成员包含了一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这个部门派驻现场人员可以以各自部门的名又签发行政处理决定书并监督执行而在必要时这些人员可以移送案件给各自部门或者要求本部门增派人员。因此,是否移送完全可以由这些人员视情况决定。
  
  2)对涉及专利侵权展品处理方式采取与《专利法》相一致的规定
  
  《专利法》共规定了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五种侵权行力,而对外观设计则规定了一种侵权行为。《办法》应采取与这些规定相致的条款,以确保所有侵权行为都能及时得到制止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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