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不足
发布日期:2016-05-17 浏览:1709
(2)对恶意投诉的防范措施和行为后果没有明确。《办法》规定,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且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害任圓但是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损失?《办法》没有明确。
(3)对涉及专利侵权的展品处理方式规定得不全面。在规定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投诉时,《办法》仅提到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第一款关于孳止许诺悄售行为规定作出处理。而事实上《专利法》共规定了五种侵权行为,即制造使用许诺悄售悄售进囗在展览展示中除了许诺销售还可能发生制造使用悄售等侵权行为。应一并纳入到《办法》,埴补缺漏。是立法者对展出行力的狭隘理解导致的。事实上展出行为中涉及不仅仅是许诺销售同样,在规定涉及外观设计投诉时,《办法》仅提到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第一款关于莩止悄售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被投诉人实施了制造悄售进囗等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根据《办法》的规定那么被投诉人制造和进囗涉嫌犯外观设计展将不能得到处理权利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阝章只能眼睁睁看着侵权展品继续展出。
(4)关于会展各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不明。《办法》规定,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览展示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且再次半办相关展会申请不予批准。主办方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也不是展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主办方只是力展商和观众提供了一个信一交流的中介,因此,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户方面的权力和任是有限的。主办方只能承担有限的配合文务,而不能把知识产权保护的甬,旦都压在主办方身上首先,担当知识产权保护大任的是权利人本身。权利人作力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享有者且自身权利受到侵应穆极行使且合法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日相应害任其次,侵权人应克制自己行为不应在会展中从事侵权行为;再次,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力知识产权保户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对侵权行为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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