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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优势

发布日期:2015-07-29     浏览:1394

  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同年3月1日实施,成为我国目前首个统一的关于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它的优势。
  (1)对展会主办方提出了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要求。
  鉴于展会主办方的特殊地位,《办法》明确提出,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回应了展会的时限性特征。
  由于展会的时限性,如若给予被投诉人较长的答辩期间,则相关机构根本无法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予以及时的处理。有鉴于此,《办法》第13条规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第14条规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由此行政机关取得了指定答辩期的主动权,较好地解决了展会时限性与侵权处理程序较长之间的冲突。
  (3)发挥展会投诉机构的积极作用。
  为便于权利人的投诉,《办法》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该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接受知识产权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其他相关事项。显然,从性质分析,投诉机构仅是展会期间临时性的投诉窗口,并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主要的职责是接受投诉和进行临时性处理。但是,该规则却是基于不同展会的实际情况,从最大程度便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考虑,为投诉人与行政执法之间架起了协调的桥梁。
  (4)突出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行政机构的职权。
  主办方的保护不能代替相关的行政执法措施,只有两者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展会知识产权。鉴于展会期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三者被侵犯的比例最高,故《办法》着重规定了相应行政部门的职责。如根据《办法》第16条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一方面可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受理权利人关于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或者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投诉,并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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