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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国际展会标志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5-07-20     浏览:1654

  德国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条规定,该法保护商标、商业标志以及地理来源标志。商业标志的范围包括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公司标志是指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工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使用的标志。意图区别一企业和另企业,并在相关商业圈内被认为是一个商业企业的显著标志的商业标志和其他标志,应等同于一个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作品标题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显然,展会标志归属于商业标志范畴而受《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的保护。获得保护的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应当享有专用权。其有权禁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一个可能与受保护的标志产生混淆的近似标志:如果该商业标志在本国范围内享有声誉,且没有正当理山使用该标志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商业标志的显著性或声誉,即使没有产生上款所述混淆的危险,也有权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与其近似的标志。任何人故意或过失实施这种侵权行为都应该承担商业标志所有权人因此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德国如展会标志受到侵害,权利人可基于商业标志专用权受损为山寻求法律救济。比如在1999年德国著名的柏林电子消费展览会(IFA)期间,森海塞尔(Sennhelser)公司未经该展会主办方许可,擅自将电子消费展览会标志应用其电子产品的宣传广告中。主办方德国柏林国际展览有限公司(Messeberlin GmbH)就此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柏林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皆认定森海塞尔公司侵犯了柏林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商业标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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