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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组织者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三项措施

发布日期:2015-07-15     浏览:1552

  (一)建立恶意投诉人的黑名单制度
  在展会上投诉人为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名誉,恶意投诉的情形也时常发生。组织者应建立恶意投诉人的黑名单制度,对此行为进行制裁。一般情形下,如果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在同一展会上投诉两个及以上参展商,或者在两次及以上展会上投诉同参展商,经事后查实投诉无据的,则可被界定为恶意投诉人。展会协会可在该组织者的要求下,将该名单发送给其他展会,其他展会可根据具体情形拒绝该投诉人参加其组织的几届展会或者在定年限内拒绝受理其投诉的侵权案件。
  (二)探寻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有些国际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虽也有专家的参与,但专家主要还是发挥建议、协调的功能,不能如意大利马契夫秋季国际贸易博览会、米兰国际博览会、维罗纳国际石材展览会、维罗纳国际工程机械展设立的仲裁机构或者瑞士巴塞尔国际钟表和珠宝展的“专家组”那样能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作出快速而有权威的仲裁裁决。鉴于仲裁具有快捷性、经济性、灵活性、专业性以及私密性的特点,因此仲裁制度对解决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同时,当事人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能有效缓解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办案压力。
  组织者可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参展商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仲裁既可以采用聘请仲裁委员会相关领域的仲裁员组成展会知识产权仲裁庭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在参展商各方均认可的情况下,由本行业具有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当然,组织者最好能邀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驻展会,这样仲裁机构能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更为及时的处理。
  (三)建立投诉人的担保金制度
  组织者有权按照投诉人的投诉认定被投诉参展商构成侵权,要求其遮蔽展品或者将展品从展台撤离。然而,组织者的侵权认定并非权威认定,可能存在错误这会导致损害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同时,组织者的认定也不能取代法院的认定,因此被投诉方被采取措施后,其有权要求投诉方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鉴于此,组织者应建立投诉人担保金制度,假如投诉人请求组织者采取措施将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遮蔽或者撤离展会,则应向组织者交纳一定数量的担保金。被投诉人被采取遮蔽或者撤展的措施后,投诉方应于展会结束后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则该保证金属于被投诉人所有。至于“一定期限”则可由展会组织者根据具体情形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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