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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项目的申报程序

发布日期:2016-04-25     浏览:2362

  (一)展览展示会展举办单位的资格
  
  1、国内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格的规定
  
  根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商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2、国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格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2003年文件规定撤销原外经贸部的《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对原经营企业格的审批放开,实行由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内注明有主办或承办会展内容的企业,才可以申报举办会展项目。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格的规定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的《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格的涌知》,以下单位具备此类会展举办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贸促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囗商会、中国外商投企业协会均可出国(境)办展。此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格。
  
  (二)展览展示会展项目的申报
  
  1、向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向主管部门申报立项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招商、招展方案和计划;
  
  (2)合作单位证明材料(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等),联合或委托办展证明材料(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报);
  
  (3)办展可行性报告(首次举办的需报);
  
  (4)责任承诺书;
  
  (5)场地租用情况证明材料;
  
  (6)安全防范工作方案,
  
  (7)上年度办展的总结和会刊;
  
  (8)其他相关材料(请注明)。
  
  2、向会展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登记
  
  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向所在地工商管理局提出举办会展的登记申请。根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需要出具的材料包括:举办人具备法人格的证明材料;时间和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账号、举办单位负责人名单、实施方案;举办会展的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会展项目的名称、起止会展筹备办公室地址等;当地政府的立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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