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展览侵权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发布日期:2015-07-06 浏览:1835
同时,虽然各国对法院签发临时禁令有着各种约束性条件,但这些条件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如“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紧急情况”、“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的认定皆有赖于法院的自山裁量,而国际展会的时限性特点又有助于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知识产权人利用国际展会,通过临时禁令制度打击竞争对手的成功率显然很高。特别如我国等些发展中国家,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不甚完善,企业也普遍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国外参展时往往因展出侵权的产品被他人指控、提起诉讼甚至处罚。由此导致展出国法院形成某种思维定势,认为申请人只要针对的是这些国家的企业,则这些企业的参展品或者宣传资料必然构成侵权,由此放松对上述相关法律要件的审核而签发临时禁令。在此情形下,这些国家中的些企业就会被“误杀”。这种现象的产生固然有我国等些国家的企业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原因,但就国际展会所在地法院而不就个案进行甄别,简单以企业来源地作为区分对待的原因进行考虑,显然也违背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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