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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临时禁令制度的国际法渊源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1360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国际法层面对展览设计临时禁令制度予以了确定,该协定第条对此有着总括性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  侵权,尤其有权在海关一日放行之后,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在该当局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渠道。”
  该协定第50条第1项则进一步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下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a)制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尤其是制止包括刚由海关放行的进口商品在内的侵权商品进入其管辖范围的商业渠道;(b)保存被诉为侵权的有关证据。”同时,该条款第2至7项详细规定了司法当局采取临时措施的原则、程序等事项,为各国适用临时禁令以制止现实侵权以及即发侵权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2)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2004/48/EC号指令》欧洲议会以及理事会于2m4年4月30日颁发了《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2004/48/EC号指令》,其于2005年5月20日生效。
  该指令第4章专门对临时和预防措施进行了规定。其9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当保证司法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享有下述权力:(a)对侵权人发出展览设计临时禁令以防止任何即将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者禁止被诉侵权行为的继续(临时性的,并且适当时候可以依国内法规定反复罚款),或者允许继续该行为但必须提交担保金以保证对权利人的赔偿;如果中介机构的服务被第三人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也可以在相同的条件下向该中介机构发出临时禁令;如果中介机构的服务被第三人用于侵犯版权或者邻接权,对该中介机构的禁令由《2001/29/EC号指令》规定;(b)裁定扣押或者交出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防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者在商业渠道中流通。乜同时,其第4款进步规定:“各成员国应当保证,必要时可以在被告还没有听证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所述的临时措施,尤其是任何拖延都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最晚应当在该措施执行后毫不迟延地通知相关当事人所采取的措施。”
  显然,指令的上述规则为欧盟国家采取临时禁令提供了明确的国际法渊源,各国针对国际展会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较多地采取展览设计临时禁令以快速、及时地防范与制止侵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展会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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