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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会促使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产生

发布日期:2015-07-01     浏览:1785

  对展览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最早可追溯至1873年的“维也纳国际发明展”。当时,第一次工业革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然而,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并无统一的国际标准,导致些参展商因害怕展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却无法得到救济,而不愿参加该次国际展会。有鉴于此,主办国奥匈帝国政府制定了项特殊法律,向在展览会上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保护期间内禁止展品所有人之外的人就此申请专利权或商标权。
  同年,第一次专利改革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提出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积极呼吁各国就专利的保护问题尽快达成国际谅解。
  1878年,巴黎世博会召开,各国在展会期间召开了第二次工业产权(专利)研讨会。该次研讨会成立了公约起草委员会,以负责拟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草案,即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在此基础上,《巴黎公约》于1883年正式诞生。该公约结合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形,吸收奥匈帝国的上述立法,在其第11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中规定:(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2)该项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4条规定的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开始;(3)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显然,《巴黎公约》之所以对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及优先权,正是考虑到在国际展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有益于促进技术与经济的国际交流,然而,如若对该本可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或本可予以注册的商标未提供相应法律保护,则无人会再次选择将产品在国际展览会上展示,而这将最终损害技术与文化的交流以及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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