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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海展览业管理办法》看会展管理

发布日期:2015-01-12     浏览:1882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健全展览业管理体制、规范招展与办展行为、加强行政监管与协调等方面。

  一、明确展览业统筹规划协调的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展览业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同时,经济、工商、科技、教育、公安、旅游、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览相关管理工作。

  二、明确以展览主办单位为主体的责任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办理展览审查手续的单位或者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展览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办法》还对擅自举办国际展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从明确招展信息发布主体、要求招展信息内容真实、限制展览事项随意变更等方面对招展办展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增强展览信息的透明度

  《办法》规定,在发布的招展招商信息中,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展览项目的审查情形以及对场馆的租用情况加以注明。《办法》要求,市外经贸委应会同其他展览项目审批部门制定《年度国际展览名录》,并及时在中国上海网站上予以发布,并可委托展览行业组织、展览专业杂志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

  四、限制政府部门和机构办展

  鉴于举办展览主要是营利性行为,政府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逐渐从该市场行为中退出,让市场主体成为展览业竞争、发展的主角。按照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的原则,《办法》规定,除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并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

  五、加强对展览活动的市场监管

  《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展览业市场秩序的监管,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六、完善办展活动中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及市容等方面的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获得治安、消防许可;举办大型展览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卫等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办法》还对专业性展览场馆及珍贵物品展区提出了安全要求,并规定了展览有关单位的安保义务。

  七、引导行业组织、展览主办单位、场馆等发挥自律作用

  《办法》规定,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展览活动中发挥积极的引导和自律作用。《办法》鼓励展览主办单位通过制定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规则及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在展览现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外经贸委或者展览行业组织等可以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展览有关单位通过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协议进行自律,对完善展览赔偿责任追究机制也提出了要求。

  八、建立展览项目审查的协调机制

  为解决展览“撞车”问题,《办法》设立了国际展览审查的协调机制,即对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本市有关部门审查的展览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按照程序履行各自审查职责的同时,对国际展览项目审查进行协调。

  新制定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对进一步完善本市展览业发展环境,增强上海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展览市场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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