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博会展台运作
1) 展台整体布局由承办单位统一规划。如承办单位认为相应展台的布局或位置变动有利于
展会,则有权对其分布做出调整。
2) 参展商不得转让、分租其部分或全部的展台,展台实际使用者必须是与承办单位签署
《参展合同》的参展商。
3) 展会结束前,所有的展台和展品必须处于正常展览和运转状态,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结束
展览。
4) 展台须明显标示出参展商的企业名称及展台编号,标示内容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
展会相关规定。
5) 展台须按照合同签定的面积清晰划分,展台结构不得超出约定的边界;如有违反,承办
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6) 参展商不得在其展台边界以外展示、悬挂或分发任何物品。
7) 为确保整体视觉效果,展台的结构和布置应考虑不得对其他展台造成视线上的阻碍;
主通道展台原则上须确保两个面无遮挡,不得对同一视觉面上的相邻展台造成视线阻碍,
搭建结构不得超过展台深度的1/2;如有违反,承办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8) 所有展台须保证完整性及美观性,同时符合承办单位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和
安全标准;如有违反,承办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9) 不得利用相邻展台的墙板作为自己的墙板;相邻展台搭建高度不一致的,展台高出部分
应由参展商或其搭建商予以美化处理。
10) 展厅的主通道只允许搭建单层展台,且限高为6米(含吊点高度);其它区域的限高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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