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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一)

发布日期:2016-11-07     浏览:1317

  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促进我市会展业健康发展,完善会展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下同)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间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贸易往来、科技发展等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活动全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主办单位可自行承办会展,也可责成或委托承办单位承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负责具体实施,做好全面协调、安全保卫、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媒体宣传、应急处理等方面工作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具备下述资格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必须具备经过商务部门核准的相应资格。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其相关管理、经营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对会展业的发展与规范,遵循市场规则,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鼓励有序竞争、行业自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我市会展业发展战略规划与相关政策,对全市会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服务,研究解决会展工作中的重大发展问题。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业务工作。

  公安、工商、经贸、质监、交通、卫生、旅游、文化、教育、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的管理和综合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会展业协会作为会展业的行业组织,应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会展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

  第七条举办单位应在开展60日前到市会展办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项目申请书;

  (二)举办单位资格证明;

  (三)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函件或证明(含联合主办的协一议书及书面合同);

  (四)举办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组织招商招展计划、收费标准、银行临时帐号、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会展活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会展活动的应急预案;

  (七)有关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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