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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保全制度

发布日期:2015-07-06     浏览:1458

  法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规定显得相当分散、零碎。通过审前准备措施(适用于审前准备程序)、紧急审理程序以及依申请作出裁定的程序皆可对证据予以保全。
  一、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实行的证据保全。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3条规定:“对解决所依赖的事实,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职权,得实行法律允许的任何审前准备措施。”的因此,审前准备措施可因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据职权而得以启动。
  从措施上分析,审前准备措施包括诉讼过程中的措施与预防性的措施两种。就前者而言,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之规定:“法官不掌握进行裁判的充分证据材料时,审前预备措施得于诉讼之任何阶段命令之。”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可基于其申请或者法院的职权而启动该措施。
  所谓的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则又被称为“预防性调查”或者“预防性鉴定”、“为将来做准备的调查或鉴定”。《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5条规定,“如在任何诉讼之前,有合法原因应保全或确定对解决争议可能有决定作用的事实证据,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法律允许的各种审前准备措施得依申请或依紧急程序命令之。”依据该条款,权利人只要具备合法理由,即可在诉讼之前申请对相关证据予以保全。显然,就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夤,知识产权人依据该条款申请对展会上的侵权证据予以保全显得更有意义,因为此程序并不需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前提,这节省了权利人诉状的准备时间与法院的立案时间。
  二、以紧急审理程序以及依申请作出裁定程序实行的证据保全。
  在论述法国的临时禁令制度时,笔者对紧急审理程序以及依申请作出裁定的程序予以了介绍。事实上,上述两项程序既可以适用于行为保全,亦可适用于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从法国的司法实践分析,通过紧急审理程序实施的证据保全一般发生在诉讼之外为预防诉讼而进行。因此,在法定“紧急情况”或可推定“紧急情况”存在时可实施证据保全,在无法定“紧急情况”存在时,为确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案件事实同样可以实行证据保全,然而,正如上文所述,紧急审理程序需通过对席审理的方式,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享有答辩的机会。而依申请作出裁定的程序则可绕过对席审理的方式,此时法院在当事人提供恰当理山的前提下,可不传唤对方当事人而作出临时性的裁定。因此,其更为适合知识产权人就国际展会上的侵权产品实施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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