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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界博览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范

发布日期:2015-03-30     浏览:1412

  对世界博览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展览公约》等相关国际展览局(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 Bureau,简称BIE)的文件

  《国际展览公约》及其附件《关于国际展览会参展者进口物品的海关规章》、BIE颁发的《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系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国际规范,其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条款亦不例外。依据《国际展览公约》第6条之规定,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所述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阐明为该展览会拟定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措施。因此,主办国政府必须向BIE提交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与世博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第4条则更是明确地提出了对世博会展会标志之一:国际展览局局旗予以保护的具体规则。

  (二)BIE的《注册类国际展览会一般规章范本》与《国际展览会组织者编写特别规早指南》

  1.《注册类国际展览会一般规章范本》(简称《一般规章范本》)

  《一般规章范本》系BIE为世博会的注册所特别规定的义务,其要求世博会的各项事务必须严格据此予以执行,其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自然亦成为世博会具体规章的基准。

  《一般规章范本》的第五章“专利权及版权”明确规定,世博会的主办国应在其《特殊规章》第11号中对专利权及版权就以下内容予以详细说明;(1)主办国对下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态度:1886年10月9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52年9月6日《日内瓦著作权公约》、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2)主办国可适用的法律;(3)主办国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而采取的特殊措施。

  同时,主办国应指示保安人员,在未经参展商书面同意情形下任何人不得对展品进行营利性的绘画、拷贝、拍照、铸型等活动;复制及销售各官方参展者展馆的图片须经有关展区总代表的批准。组织者保留批准复制及销售展览会照片或其他图片的权利。参展者不得反对此类复制及销售。

  2.《国际展览会组织者编写特别规章指南》(简称《特别规章指南》)

  除了《一般规章范本》以外,世博会主办国的政府尚需向BIE递交所有的特别规章草案以获得批准。依据《特别规章指南》的规定,“知识产权和业产权保护”系其重要的一项内容,共涉及10项要求。从这10项要求分析,其实际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且为原则性规定,有赖于世博会举办国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此予以落实。然而不管怎样,《特别规章指南》与《一般规则范本》互相结合,构成了国际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平台。

  (三)举办国提交的《特殊规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世博会组织者提交的《特殊规章》,往往在《一般规章范本》基础上对以下问题予以进一步说明:(1)主办国己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从实际情况分析,组织者列入特殊规章的国际公约往往超过《一般规章范本》所列的3项;(2)主办国法律予以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及其概况。此乃特殊规章的核心部分。如德国汉诺威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2号第4至11条分别对专利(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经注册的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名称、商标和商号以及版权的保护与救济途径予以规定;日本爱知世博会在其《特殊规章》第11号第5至8条中具体规定了对版权、商标、外观设计及发明和装置的保护,上海世博会的《特殊规章》第11号第4至16条则详细列明对专利、商标、著作、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等提供保护。

  除此以外,《特殊规章》还往往包含优先权及参展者的权利保证等问题。《特殊规章》通常会对展示者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如何获取优先权及其证明(包括参展证书与优先权证书)进行规定;《特殊规章》亦会对参展者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其展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提出明确要求。

  无论是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还是2005年日本爱知世博会皆在其《特殊规章》中承诺为世博会提供了一个多层次、立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举办2m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政府向国际展览局提交的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1号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该规定于2007年6月18日获国际展览局第141次全体大会通过。从该规定分析,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极为广泛,该规定的第2条第3款列举了官方参展者应遵守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包括《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等巧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基本囊括了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参照汉诺威世博会与爱知世博会的规则,该规定第3条中明确了官方参展者的义务:“1.官方参展者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官方参展者由此引起的责任;2.官方参展者对另一官方参展者在世博会园区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采取法律行动,但应事先知会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对于明显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有权要求侵权的官方参展者停止侵权行为。”需提及的是,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有权制止官方参展者侵权行为的规范,上海世博会与汉诺威世博会一致,而与爱知世博会相异;该规定的“特别保护措施”明确为展出展品提供临时保护,即“官方参展者所属展示者在世博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自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官方参展者所属展示者在世博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商标局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官方参展者所属展示者可向组织者申请取得参展证明"。@,由此可见,上海世博会亦为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多层次的立体的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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